【加強監管】聯交所擬擴制裁權力諮詢市場 追究個人失當行為

蘋果日報 2020/11/19 09:52

銀行及金融

聯交所就加強該所對上市公司的制裁權力作出諮詢,當中著重對個別人士的失當及違反《上市規則》的行為的追究權力;諮詢為期2個月,於10月9日結束。
港交所的紀律機制屬漸進分級制裁,輕則會私下指責、載有批評的公開聲明、公開譴責、有關個人操守的其他關注聲明;重則禁止使用市場設施、停牌,甚至取消上市地位。有關機制自1993年實施以來未曾有重大修改。
今次建議修改旨在面對不同類型的不當行為時,都有針對性的有效監管措施,以改善市場質素,尤其是涉及違反《上市規則》的個人失當。主要建議共有9項,包括:降低現時對個人發出公開聲明的門檻;加強對個人發出公開聲明後的跟進行動;取消現行禁止上市發行人使用市場設施的門檻;增設針對個別人士的董事不適合性聲明;加強受到公開制裁的董事及高級管理層成員的披露規定;引入違反《上市規則》的間接責任;界定何謂上市發行人及其附屬公司的「高級管理階層」;將紀律機制的覆蓋範圍擴大至結構性產品的擔保人等。
今次聯交所新增「董事不適合性聲明」,比以往的公開聲明更為嚴重。若發出董事不適合性聲明後,而有關人士同時擔任其他上司公司董事職位,上市公司亦須主動就此作出評估該名董事是否適合留任。而且,有關公司的年報,及發行人的招股書亦須要披露有關聲名。
另外,聯交所亦引入「間接責任」的概念,將受紀律制裁的人擴至公司高級管理層、主要股東等。舉例,目前《上市規則》沒有就財務總監促使上市發行人遵守《上市規則》施加任何責任,因此不可能就此裁定財務總監違反《上市規則》。然而,按間接責任,財務總監可因其作為及不作為導致上市發行人違反《上市規則》而須接受制裁。
港交所(388)上市主管陳翊庭表示,「聯交所根據《上市規則》設立的紀律機制已有一段時間未有作出重大的修改。透過這次諮詢,我們希望全面檢討有關機制使其切合所需,繼續維持市場質素,符合持份者的期望並與國際最佳常規一致。」
陳翊庭亦表示,「我們的目標是令聯交所有權運用一系列的紀律制裁措施,保障投資大衆及聯交所轄下市場的持正操作,促進良好企業管治,並對失當行為起阻嚇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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