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透過福騰投資受聘於九建,替卑路乍街150至162號加多近山供應及安裝石材幕牆。
原告在入稟狀指出,內地石廠員工於上月3日因假期休息,石廠空無一人,勞及張於當日下午爬過大閘,進入石廠,逗留了20分鐘,其間二人在廠內影相及拍片,變相竊取商業機密,包括廠內機器、工具及石材等。
此外,原告又指勞及張偷去三塊石頭樣板,及20幅其他樓盤的設計圖。
原告指樣板及設計圖是其他客戶的樓盤所用,是商業機密。同月7日,九建採購部主管黃玉清及福騰的高級項目經理李龍恩在九建總部與原告開會,黃表示勞及張必須跟九建及福騰指示辦事,曾未經原告批准進入石廠拍攝,可向原告提供影片拷貝。
同月,原告兩度致函福騰,要求交回樣板、設計圖、照片及錄像,但遭福騰拒絕,又指勞及張進入石廠是私下行動,並不是福騰指派。
原告指九建及福騰明知內地石廠休息,派勞及張入內偷竊商業機密,而取得商業機密後,各被告可在業內額外獲益,故入稟興訟。
案件編號:HCA905/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