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衰十一」青年扮精神病望「去小欖較舒服」 法官嚴斥無悔意判囚38月
澳門非法性交小欖精神病治療中心
12歲女童離家出走,寄宿於新相識男友人家中,其間兩人多次性交。女童其後被父母尋獲,並向警方透露疑遭人強姦。男友人擔心惹上刑責,潛逃澳門6年,至去年始返港,並承認7項與未成年少女非法性交罪。法官今早判刑時,直指被告還柙期間兩度鎅手,假裝患有精神病,打算「去到小欖比較舒服」,嚴斥他毫無悔意,並非真誠認錯,判他入獄38個月。
被告陳子健(28歲)承認於2011年5月至6月期間,7度與12歲女童X性交。其代表大狀今早求情稱,已向被告解釋精神科醫生及心理學家報告,坦言報告內容並不正面,承認被告「怕辛苦,諗住去到小欖比較舒服」。法官反駁謂:「坐監喎,仲要舒服呀?」法官質疑被告是否真誠認罪及真誠悔改。
法官進一步指出,被告自9歲起離家出走,干犯偷竊及暴力等罪行,曾被判入男童院、教導所和戒毒所,相信父母亦對他亦束手無策。被告甚至更大言不慚地向精神科醫生承認,鎅手是為了假裝患有精神病,希望可因此還押小欖精神病治療中心,以逃避某些在囚人士的欺凌。
對於大狀求情指被告於潛逃期間已深刻反省,思想成熟,法官反駁指被告的鎅手行為已抵銷所謂的成熟行為,並透露報告內容指被告有反社會人格、行為幼稚、魯莽,認為他心存僥倖,不擇手段,逃避問題,嘲諷被告「佢都好嘢」。
法官又謂,雖然報告透露被告沒有戀童癖,但他自我形象低,喜歡與未成年人士交往,重犯機會屬中至高程度。法官考慮所有因素後,就7條控罪共判被告入獄38個月。
案情指2011年12歲的X在當年3月離家出走,經朋友介紹認識被告並在被告家中留宿,兩人同床共枕。同年5月至6月期間兩人多次在被告寓所內性交,被告每次均在X小腹射精,沒戴避孕套,而被告當時知道X不足13歲。
X在同年6月7日被家人尋獲,翌日家人帶X往警署銷案,X向警方透露與被告性交一事,被告警誡下承認曾與X性交,並指當時得悉X父親稱要報警,他擔心需為性交一事負上刑責,於是在6月10日潛逃澳門,至去年3月返港被捕。
被告原本面對7項強姦罪,惟控方於開審前接納他改為承認7項與未成年少女非法性交罪,並撤銷原有的強姦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