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東莞1名73歲王姓老婆婆因為16年前在銀行存款時,寫了個別名,而被拒絕領錢,最後鬧上法院,才能拿回自己的幾萬元養老金。
案情指,王婆婆在1995年於東莞某銀行開戶存款5.5萬元人民幣(約6.7萬港元),存摺戶名為「王順紅」(和她身份證名字同音)。但10多年來,王婆婆已經忘記這件事。直至去年,王婆婆在家裏找東西時,無意中發現了被遺忘的存摺,但已忘了密碼。於是趕到銀行,提出想重置密碼或直接領取存摺款項。但因為王婆婆的身份證與存摺上的名字不完全相同,又未能提供存摺密碼,故銀行拒絕了她的要求。
同年10月,王婆婆起訴銀行,並於11月17日開庭審理。為證明存摺記載的「王順紅」即其本人,王婆婆提供了當地居委會證明,又提供了電費單,證明她曾用「王順紅」這名字。12月底,法院一審判決確認,王婆婆有權向銀行支取上述賬戶的款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