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翔所做的,完全符合一個正常的約稿、供稿的編輯的行為。他在整個過程中,在自己的電腦檔案清楚紀錄數目往來、稿件內容及對稿件的刪改編輯,而在被拘留後馬上提供整部電腦連同資料,完全符合一個誠實無辜的人的行為。約稿的題目與內容,完全符合關注中國問題的新聞與分析。酬金方面,判決書內容指涉及兩名作者共一百六七十篇稿件,所謂三十萬元的酬金在判決書中沒有分列細項,但這足以顯示超出一般稿費的範圍,只能推斷為間諜酬金嗎?
關鍵問題在於所供的稿件內容是否涉及「國家機密」、歐亞基金會是否「間諜組織」以及程翔是否明知故犯。前兩個問題,「證據」是國家安全部間諜組織的「確認書」,最後亦是最重要的問題上則沒有任何直接或間接的證據。我們看到的是「公訴機關……認為已構成間諜罪,提請本院依法懲處」,是法院表示程翔及為程翔辯護的證據「不能證明程翔從未從事間諜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