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偲嫣在入稟狀指,正義聯盟黨去年8月成立後分別由李、及被告蔡克健任正副主席,但隨即掀權力鬥爭,蔡一直欲取代李成為主席。蔡同月出任「匯傳媒」的節目總監,但工作表現欠佳,不時與擔任行政總裁的李爭執;至同年12月蔡請辭,兩人不歡而散,蔡更聲稱正義聯盟黨的黨名及相關公司屬他所有。
在今年1月30日至5月19日間,原告指蔡多次在facebook不同專頁、或開記者會,向外稱李私吞捐款近百萬元,蔡聲稱已報警。蔡又創作標語,以「私煙」影射李偲嫣。
原告稱自誹謗事件後,李偲嫣經營的廣告及公關業務收入由每月10萬元跌至零,認為蔡言論毀她聲譽,令李感痛苦,因而要看醫生。
案件編號:HCA1724/16
■記者楊思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