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妥善保存戶口紀錄
假如納稅人未能提出證據,證明其私人戶口收取的存款與業務無關,稅局便有可能把該些存款視為應課稅入息,並予以徵稅;因此,納稅人應妥善保存戶口紀錄,例如支票存根、滙款紀錄等,而紀錄一定要有足夠的資料。
然而,在某些情況下,納稅人要提供證據以證明存款理由亦非易事。
例如稅局在審查納稅人私人銀行戶口時發現一筆不明存款,並要求納稅人解釋存款來源。納稅人從銀行月結單中知道該筆為支票存款,但查詢收款銀行時,銀行表示已將支票退還發票銀行,而發票銀行則以私隱為理由,拒絕透露支票發出人的資料;在這種情況下,只有稅局可以引用有關的稅務條例,要求發票銀行提供有關資料。
另外,在使用「銀行存款方法」計算納稅人的入息時,應注意要以「應收帳款」的期始數和期末數作相關的調整。
有些納稅人為求令到銀行覺得有關戶口有很多往來,從而較易得到銀行貸款,便將各個戶口的存款用現金方式調到不同的戶口裏。稅局不一定會接納納稅人的口頭證供,相信有關存款與其業務無關,尤其若果戶口與戶口間的提款和存款的日期或數目不符時,納稅人便需要提供更多的其他證據。
最後,假如知道本身有一些可能無法提供證據的私人存款,納稅人應在與稅局的首次會晤時主動提出。讀者如有不清楚的地方,可請教專業會計師。
洪宏德
羅兵咸永道稅務服務高級經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