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渡惡法】大狀公會執委:內地可藉「搜證」不經審訊充公港人財產
石書銘大律師公會梁美芬
特區政府無視13萬人上街反對聲音,企硬要趕在7月休會前完成《逃犯條例》修訂,但稱會認真考慮有助消除社會疑慮的建議,同日就有建制派議員提出,在現有修例建議加入額外保障,如由港府派員監察引渡個案的審訊,但大律師公會執委石書銘反駁指,其他國家包括中國是否接納仍是未知數,重申港府一日未解釋內地的司法制度如何令港人安心被移交,任何額外保障都是「退而求其次」,強調修例另一重點,是香港執法機關可在內地尚未展開審訊下,要求對港人搜證,甚至充公及凍結有關財產等。
親商界政黨、經民聯立法會議梁美芬建議,在香港法庭處理移交安排下的司法程序中,加入針對香港永久性居民的額外保障,包括由港府派觀察員觀察審訊,以防被控罪名被改變等。惟石書銘接受《蘋果》查詢時指,若參照英國做法,訂明香港法庭可考慮移交安排會否違反《人權法》、《基本法》等,法庭的把關力度會更大,或訂明兩地同時擁有司法管轄權,疑犯可選擇在香港受審等,都是額外保障,但直指只是退而求其次的做法。
石指出,觀察員的做法的確存在,主要針對政權與司法系統存在問題的國家及地方,但他質疑做法需要雙方同意,「上面(北京)同唔同意呢?」他又指,監察引渡個案的審訊過程是否公平,只是其中一部份,「疑犯有冇機會見律師?係咪自願揀嘅律師呢?律師係咪可以好似喺香港制度下,咁無畏無懼咁代表你呢?係咪可以保密下畀意見你呢?拘留期間嘅待遇呢?」
他強調,香港社會對修例最大憂慮,來自對內地司法制度的不信任,並特別提及現行修例建議亦涉及《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協助條例》,同樣剔除本來不包括內地的限制,屆時香港執法機關可應內地要求,在審訊尚未展開的情況下上門搜證,「《逃犯條例》係拉人,《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協助條例》係封艇」。他舉例指,香港個人或公司都可因而被凍結或充公被指涉案的犯罪得益,「(律政司)唔會睇本身充公令,係咪跟足程序拎,律政司話可以,法庭冇得唔遵守」。他警告,有關搜證或涉在內地仍未有足夠證供起訴的案件,相信對香港人、特別是商界有影響,重申最理想做法,是將台灣案件與修改移交安排分別處理,按一貫做法、以充足時間重新諮詢公眾。
華人置業(127)前主席劉鑾雄早前就修訂逃犯條例申請司法覆核許可,入稟狀表明,一旦通過修例,他或流亡海外;而在本年3月,劉鑾雄辭去至少8家私人公司、包括BVI及香港公司的董事或授權代表的職務,涉及資產市值數以百億元計,有會計師指劉或憂慮修例後資產可能遭凍結而作出有關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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