該民主派人士稱,根據傳媒引述所謂可靠消息的法律觀點,指法庭判姚松炎宣誓無效失去議席,所以本屆立會任期也不能參選,否則違背人大釋法精神,但事實是人大常委就《基本法》104條釋法時,從未提及因違反有關釋法人士,於同一屆立會任期內不能參選,而基本法委員會委員饒戈平於2016年11月釋法後就有關釋法作公開解說,也承認現時香港法律沒有規定,失去議員資格的人不可再參加立會選舉,只說了有關《基本法》104條釋法內容,當中有關宣誓規範與能否參選有關係,但他當時只是針對港獨問題作有關評論,而非指議員因宣誓加料而DQ的例子。
所以該民主派人士質疑,若連人大釋法也沒寫明,被DQ議員在同一屆立會任期內不能參選,「特區政府有乜法理根據唔畀姚松炎選?」而更令他擔心的是若此例一開,變相引入內地剝奪政治權利刑罰,「內地政治犯人除咗判監外,大陸法庭仲會判剝奪佢哋政治權利,有時剝奪政治權利時間仲長過坐監刑期」,他指姚被DQ議員資格已受到懲罰,若現在以同一罪名,再禁止他參加補選,「咁同大陸判政治犯坐完監,再要受剝奪政治權利刑期有乜分別?咁香港仲有冇一國兩制?」
季陶
周一、三、五刊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