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指被告年齡幾乎比案中女童年齡大5倍,他在兩個月內5度侵犯女童,部份案發地點更在女童家中,令她的家變成危險重重之地。
法官又引述女童的創傷報告指,她在案發後非常驚恐及迷惘,有失眠、食慾不振等問題,不想重提案發經過,怕影響母親與親友關係。她對身體接觸十分警惕,更擔心日後與人發展親密關係。心理專家認為事件對女童造成的負面衝擊,需時間沖淡,並需重新建立人際關係。
法庭指女童在依靠綜援的單親家庭長大,視舅父的「岳父」即被告為尊敬的長輩,要她覆述受侵犯事件並非易事,事件對女童的傷害會持續一段長時間。
案件編號:DCCC372/17
■記者蔡少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