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抗暴之戰】年輕補習導師藏兩支未完成汽油彈 裁判官參考區院案例判囚13個月

蘋果日報 2020/07/16 11:45

汽油彈抗暴之戰

畢業於皇仁書院、曾入讀中大醫學院的補習導師,去年11.11「大三罷」早上在銅鑼灣管有兩支半製成的汽油彈,昨在東區裁判法院認罪。裁判官昨一度揚言參考區域法院以判監四年為量刑起點的案例,惟今日表明裁判法院對單一控罪最高只可判監兩年,最終判被告入獄13個月。
已還柙八個月的24歲被告殷嘉齊,昨承認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罪,控罪指他於去年11月11日管有兩個玻璃瓶、酒精、火機等物。裁判官鄭紀航判刑時指,證據顯示被告事前曾搜集汽油彈資料,當日又攜著火機,證明有意圖使用汽油彈。上訴庭曾言汽油彈與利刀槍械一樣,均會令人極度惶恐,為保障市民人命和財產安全,判刑須具阻嚇力。
雖然辯方指物品尚未合成為汽油彈,但鄭官認為要將燃料注入瓶中極為輕易,需時不長,因此會當作是已合成的汽油彈作考慮。此外,玻璃瓶中有澱粉,可延長燃燒時間,顯示被告有部署。
鄭官參考區域法院案例,該案的17歲被告學生在屯門管有3個汽油彈,另有可製成7至15個汽油彈的原料;該案法官以4年監禁作量刑起點,最終判囚2年8個月。鄭官比較兩案,指該案量刑考慮了被告只有17歲,而本案被告年長7歲;而本案汽油彈數量雖較少,但不能忽視破壞力。不過,該案被告有蒙面及備有多張八達通卡,有意逃避警方偵察,而本案被告沒戴口罩,沒有逃避意圖。
鄭官指出,裁判法院對單一控罪最高可判監兩年,決定以18個月為量刑基準。被告原本否認控罪,臨近開審時認罪,可獲減刑22.5%。再考慮被告沒有案底及案發前的為人背景,酌情再減刑一個月,最終判監13個月。
辯方大狀昨求情時透露,被告是家中獨子,中學畢業於皇仁書院,品學兼優,公開成績優異,獲中大醫學院取錄。其後被告卻因情緒問題,改為修讀翻譯系,最後更因抑鬱症,未能完成學業。被告被捕前兼職教琴及補習。
大狀又指,被告還柙期間已反省,明白示威遊行非絕對;回望過去,認為自己的行為無法令政府作出改變,坦白承認一時犯錯,不希望一錯再錯。
案情指案發當日早上7時許,三名軍裝巡警於銅鑼灣記利佐治街看見十數名青年在麥當勞外聚集。警員走向人群,青年即散開。當時長髮及肩的被告將雪糕筒放在馬路中堵路,警員上前制服被告,並從其背囊內搜出火機、兩支塞有紙巾及澱粉的玻璃樽,以及一樽420毫升的酒精。經化驗後,控方指澱粉可延長燃燒時間,異丙醇酒精則為極易燃液體,混合之後可製作汽油彈裝置。
【案件編號:ESCC252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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