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話你知】美國「外國代理人」係乜東東? 每半年向司法部提供資料

蘋果日報 2018/09/19 08:16

外國代理人

美國《外國代理人登記法》(Foreign Agents Registration Act,簡稱FARA)於1938年通過。當時目的是為了抵禦納粹德國的宣傳攻勢,要求代理「外國委託人」的任何個人或組織必須向美國司法部註冊並披露其代理的委託人身份,包括政府、政黨、美國以外的個人或組織。
對於在美國活動的外國新聞媒體,條例規定那些從事「真實」(bona fide)新聞或記者活動的新聞機構、報紙、雜誌、期刊和其他刊物,如果其官員或主管中至少有80%是美國公民、不受任何外國主體所有、指揮、控制、補貼或資助、其決策不受外國委託人的決定,可以不被視為外國代理人。
條例要求外國代理人每六個月向美國司法部提交有關代理人與外國委託人之間的合約、收款、支出的材料。如果代理人出席國會作證,必須提供最近的登記聲明。法案還要求代理人保存所有活動記錄,並允許司法部長對其審查。
那些為外國委託人傳播信息材料的登記者必須在宣傳材料上標註外國委託人的身份,並說明該機構代表這一外國委託人在美國傳播這一材料。美國司法部指,充當代理人的外國媒體機構必須在其網站首頁或「關於我們」的頁面註明該資料;在其fb、twitter等社交媒體、網上論壇和博客上,也應註明。
美國之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