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集:繼續跳舞
對一般人來說,每天離家上班,下班回家,走過大街小巷,上落樓梯,是一件平常事,但對於殘疾人士來說,單單一級樓梯,可能已構成重大障礙。
鳳明每天出入都是一項艱巨任務,因為她居住的大廈,大堂出入口建有一級樓梯,由於鳳明自小傷殘,要用輪椅,每次出入都要媽媽幫助,才能走出狹窄的空間。鳳明曾向大廈管理公司投訴,但不得要領。
應提供殘疾人通道
根據《殘疾歧視條例》,建築商及物業管理公司,除非有合情理的困難,否則,應提供殘疾人士可使用的出入通道,例如通道應設置斜道,方便輪椅使用者,建築物內應最少有一部為輪椅使用者而設的電梯。發展商和物業管理公司應注意為殘疾人士提供毋須別人幫助的通道,同時在適當的出入通道上加設扶手,或避免擺放障礙物如花盆、垃圾桶等,避免阻礙傷殘人士進出。
鳳明居住大廈的管理公司誤以為大廈於1996年(即《殘疾歧視條例》生效)前已落成,並不受條例監管,拒絕進行任何改建。但事實上,所有大廈,無論是於哪一年落成,只要有殘疾人士在法例生效之後遇到進出通道的困難,便有權根據《殘疾歧視條例》,向平等機會委員會作出投訴或入稟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