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香港人權法案》第12條列明,刑事罪及刑罰沒有追溯期,以往也未出現過刑事追溯,所以法律有追溯期並非香港一貫做法。過去北京試過用類似追溯期手法,靠人大釋法解決政治事件,2016年立會出現宣誓爭議,當時梁頌恆、游蕙禎和姚松炎等議員宣誓時展示標語和改變誓詞,被指不符規定,之後人大常委主動釋法定出宣誓要求,港府以人大事後釋法,向高院提出DQ該六名議員誓詞無效,令他們失去議員資格。
至於葉國謙提出,可將相關人士的港版國安法生效前的言行,作為日後檢控材料。有大律師以揮舞英美國旗為例,若法例生效前做就不應被視為罪行檢控,但他直言要留意日後公佈條文有否「企圖、串謀、煽惑」等字眼,因任何人即使未作出實際犯罪行為,但律政司可憑環境證供檢控,舉例說警方入屋搜到美國國旗,仍有風險會被咬定「企圖」違反國安法,憂慮日後出現濫告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