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政總署回覆稱,有關回收場位於海旁地段第293號之餘段增批的部份土地上,其地契文件第七條規定,部份增批土地可以用作停車場、汽車及水上運輸的貨物起卸區及露天倉庫用途。而其餘部份(即東區走廊覆蓋的土地),只可作為汽車及行人通道用途。
該處職員曾多次實地視察及搜集證據,並曾諮詢法律意見,認為現時未有足夠證據證明該地盤用作廢料回收場是違反有關批地條款中的「露天倉庫用途」。
不過該署稱,承批人於上述地段的其餘部份(即東區走廊覆蓋的土地)作廢料回收場則違反有關批地條款,該署已要求承批人將此部份恢復原狀。就近日實地視察所見,部份原先在上述土地的搭建物已清拆,該署會繼續跟進情況。
檔案編號:0720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