辯方求情指,24歲被告陳新輝為內地居民,當廚師及侍應。被告的父母及胞弟於97年來港定居,但當年只得14歲的被告卻未能安排來港,被迫與父母分隔兩地,惟有趁每年春節來港與家人短聚七天。
今年農曆新年後,被告父母得知他在內地誤交損友,擔心他行差踏錯,遂要求他繼續留港,不料竟因此犯下本案。
案情透露,被告於今年2月來港,居於父母在上水天平邨天朗樓35樓的單位內,惟他於2月至7月,六次爬出窗外,沿煤氣喉潛入六戶分佈於32至35樓的單位,偷去現金及金飾等財物。
警方於本年7月11日在大廈內巡邏時,發現安坐家中的被告逾期留港,遂將他帶返警署,警誡下被告自揭曾七度於天朗樓爆竊,利用勞工手套及電筒犯案,其中一次遠至02年,共涉款19,770元。
案件編號:DCCC777/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