至於選舉呈請須於宣佈選舉結果後七日內提出,法官早前表明有關做法未必合理,認為法庭可行使酌情權批准逾期呈請,但李柱銘昨指出,問題應交由立法機關處理。
代表梁振英的資深大律師莫樹聯則指,何俊仁早於6月23日已得悉梁振英寓所的僭建問題,但他只向梁發出律師信,要求他解釋,直至中央任命之後,才向法庭提出呈請。莫指出,既然何俊仁沒盡最大努力在選舉後七日的限期內提出呈請,法庭便不應批准申請。李柱銘解釋,直至傳媒揭發梁振英大宅有僭建,何俊仁始得悉事件,以致沒有在限期前提出呈請。法庭押後宣判。
案件編號:HCAL85/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