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陳慶偉判刑時指,何姓事主去年3月向被告何朝暾提出分手後,翌月已搬離兩人同居的寓所,她為展開新生更加轉工,因為不想與被告再有任何瓜葛。
惟被告5月27日攜帶載有腐蝕液體的罐子,戴上帽子及太陽眼鏡到事主工作的酒樓犯案,顯然是有預謀和小心計劃,向女友報復,並非如被告所言,因為分手導致抑鬱才犯案。
法官稱,從新近報告可見,事主的疤痕傷勢雖已好轉,但她仍會發噩夢,容顏疤痕令她自尊心受損,更患上創傷後遺症;毫無疑問,其餘生將繼續承受痛苦。另外兩名無辜被濺中的茶客傷勢亦不輕,其中一名女茶客的面、手和肩膊永久留疤。
案情指被告與事主2009年起同居,兩人育有兩名女兒。事主案發日見被告手持一個罐走入酒樓,她轉身欲逃,蹲在地上時頭頸遭被告淋通渠水,同事上前推開被告,兩名在附近的茶客被通渠水濺中受傷。
案件編號:HCCC146/19
■記者蔡少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