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專生管六角匙剪鉗罪成 官拒索社會服務令報告還柙候懲

蘋果日報 2020/12/04 18:08

施朗頴管有物品意圖摧毀財產罪裁判官鄭念慈

大專男生被指去年11月「營救理大」行動當日,在油麻地管有六角匙及剪鉗,事後被控管有物品意圖摧毀財產罪。雖然路政署外判職員於聆訊中供稱涉案的六角匙及剪鉗均不適用於拆除欄杆,但裁判官鄭念慈今午裁決指,案中亦無證據支持被告兼職地盤工這身份,從時間、地點及周遭環境推斷,六角匙及剪鉗必然是用於摧毀或損毀財產。鄭官拒絕替被告索取社會服務令報告,將他還柙至本月18日,索取勞教及更生中心報告後判刑。
案件今午在九龍城裁判法院裁決,被告施朗頴(19歲)被指於去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佐敦道與志和街交界,管有10支六角匙及一把剪鉗,意圖摧毁或損壞他人財產。
辯方求情透露,被告案發時在中大專業進修學院修讀文憑課程,其後因本案被迫停學,現在素食咖啡廳任厨師。被告在求情信中指,自己來自平凡家庭,因本案辜負父母的養育之恩;承諾日後會謹言慎行,三思而後行,對家人及社會負責。辯方強調,事件中無人受傷,被告所造成的損害有限,望法庭先索取社會服務令報告再判刑。

官指無悔意 拒索社會服務令報告

惟鄭官明言被告無悔意,拒絕索取社會服務令報告,他又指出教導所刑期至少兩至三年,不適合本案,最終索取勞教及更生中心兩份報告,明言若報告不合適,便會直接判監。
鄭官裁決指,案件的爭議點在於被告管有涉案物件的意圖。雖然辯方力陳無證據證明被告曾使用或將會使用涉案工具,而六角匙亦不能拆開路邊欄杆,但法庭不接納被告警誡下稱「啲嘢真係我做地盤兼職用」的說法。故此,法庭在缺乏直接證供的情況下,必須以案發情況作推論,即須考慮案發時間、地點及周邊環境。
鄭官指,案發於凌晨近三點,被告當時身處的私家車逆線停泊在佐敦道近志和街街口,該地點較早前有事發生,街上遺下大量雜物、障礙物及拆毀的欄杆。控方並非指控被告利用涉案工具拆毀欄杆,而是指他有意圖使用這些工具摧毀或損毀財產。鄭官直言,剪鉗可損毀繫緊欄杆的鏍絲及財物,而管有六角匙唯一合理的推論,便是被告自用或提供予他人用於摧毀或損毀財產。

無提供出入地盤等記錄 不接納兼職地盤工說法

對於辯方質疑拘捕警員吳振霆曾對被告使用武力,鄭官接納警員的解釋指,因為擔心被告逃跑而使用合理武力,且拘捕情況不影響證物。鄭官並接納路政署外判高級工程總監盧潤生的證供,證供提及士巴拿及剪鉗均可拆開固定在垂直柱上的螺絲,惟他承認六角匙並非適當的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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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員吳振霆
鄭官續指,被告沒有出庭作供,亦未能提供出入地盤的紀錄或僱傭證明,而他的銀包內只有其名字和相片的學生證。
警員吳振霆早前供稱,當日與同袍前往案發現場掃蕩,途中發現路上大量鐵欄等雜物堵路,但不見黑衣人聚集。其後他見被告坐在一部Tesla私家車後座,胸前放着一個黑背囊,遂將對方拘捕。
【案件編號:KCCC77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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