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佔旺案】上訴庭法官:毋須證明妨礙司法公正意圖
佔旺案刑事藐視法庭黃浩銘
【16:30】
李柱銘下午續陳詞指,原審法官在考慮證供時忽略了有利黃浩銘的證據,片段顯示黃曾經想離開現場但遭警方阻擾。
律政司一方回應指,黃身在現場已構成刑事藐視法庭罪,而且黃是明知禁令存在而刻意違反禁令,認為毋須證明其意圖。律政司並指清場當日現場有很多人,若要求執達吏對每一位在場人士作出警告,舉動並不實際,且當時執達吏確實有警告黃指其行為已構成刑事藐視法庭罪。法官聽罷陳詞後押後裁決。
【14:30】
黃浩銘就刑事藐視法庭罪提上訴,案件於上訴庭處理。代表黃的資深大狀李柱銘陳詞指,控方必須證明黃有特定意圖藉阻礙執達吏清場而妨礙司法公正,僅證明他身在現場不足以構成刑事藐視法庭罪。李指民事藐視法庭與刑事藐視法庭的分別在於,前者只需證明他違反禁止令、後者則需證明他有特定意圖妨礙司法公正。
惟首席法官張舉能指黃長時間逗留在禁止令範圍,用大聲公不斷向執達吏發問問題,而他清楚知悉禁止令內容,不遵守即違反禁令,而他選擇後者,認為沒必要證明其特定意圖,上訴庭副庭長林文瀚亦謂本案重點在於黃的行為是否構成阻礙執達吏清場。
李回應,若市民手挽手坐在禁令範圍拒絕離開,即他們妨礙司法公正的意圖非常明確,但黃身在現場的目是確保執達吏恰當地執行清場工作,沒意圖作出阻礙,黃所問的問題合理,執達吏有責任回答,而執達吏亦必須在邀請警方介入拘捕前,給予黃最後警告。
張官回應指,執達吏拒回應問題的行為或非妥當,但黃不斷重複發問難道不構成阻礙嗎?李強調警方作出拘捕前,執達吏必須給予警告指黃的行為構成刑事藐視法庭,必須給予機會黃自願離開現場,林官則指執達吏身處現場、即使他們未開始清除路障、雜物,他們已屬執行法庭命令,而且區慶祥法官的判詞寫明市民違反禁令,執法前必須給予警告,而非寫明市民干犯刑事藐視法庭罪,執法前必須給予警告。
李另指原審法官在考慮證供時,忽略了有利黃浩銘的證據,聆訊下午繼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