種種殘障,令只有小六程度的被告經常遭同學及同事欺凌,變得孤僻,每有心事也不知向誰傾吐。不過,被告卻因自身際遇,對受欺壓的人特別同情,看見欺凌事件均會出言指摘。
求情續指,被告有案底,但未曾犯過恐嚇罪,與陳振聰互不相識,彼此並無仇怨。他因為太過關注爭產案的發展,難以自拔,終因對陳振聰的偏見而鑄成大錯。辯方強調被告於案中沒有得益,也未經深思熟慮,否則不會在信中留下電話號碼。
另外,被告雖有七名兄弟姊妹,但照顧年邁父母親的責任,由被告一力承擔。而案件揭發後,被告還柙期間,老父驟然離世。被告認為父親是得悉案件才會出事,內心悔疚不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