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表答辯人岑永根的潘熙又指,手機內存有大量個人資料,警方查看手機內資料對私隱的威脅,更甚於搜查住所。此外,原審法官在判詞中表明,警方根據《警隊條例》第50(6)條,查閱被扣查電話的內容沒有違憲。但潘昨重申涉案條例違憲,又建議法庭在立法會修改相關條文前,採取補救性詮釋,以限制警權。潘又引述加拿大案例,指當地法官尚未能就警方可否在沒有手令下,查看他人手機內容達成一致裁決,前線警員又何以自行判斷可否這樣做。
對於上訴庭法官要求各方考慮,如裁判官無權根據《警隊條例》第50(7)條發出手令,讓警方檢查被捕者的手機數碼內容,本案會如何受影響。代表警方的資深大狀莫樹聯回應指,若警方面對此情況,仍需解釋為何在未有急切需要的情況下,還要作進一步搜查。莫強調,即使警方無法取得手令,仍不可因而不理會手上工作。聆訊今續。
案件編號:CACV270/17
■記者鄭語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