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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港法院拒接納內地取證供詞 前豪宅大王秦錦釗脫走私洗黑錢罪名

蘋果日報 2019/06/26 16:54

秦錦釗走私香港海關

前「豪宅大王」秦錦釗九年前在中港海關聯合偵查行動中被捕,被指連同妻子梁淑晶等人以運送廢紙及鋁碎廢料作掩飾,實質走私銅板及電子產品等到內地,並且串謀利用多個戶口洗黑錢,涉款高達33億港元,因而被控。不過,案件審訊期間,法官不接納控方透過內地法院協助所取得七名證人的證供,今日更裁定包括秦錦釗在內的五名被告全部罪名不成立。法官同時下令,控方須支付訟費予其中四名被告。
現年61歲的秦錦釗是建萊集團前主席,他連同另外四名被告林雅茵(44歲,無業)、秦礎成(45歲,碼頭主管)、侯宗慈(59歲,船務)及傅朝華(42歲,文員)被控串謀輸出未列艙單貨物。秦錦釗另與陳潔貞(53歲,會計經理)、林雅茵、秦礎成及傅朝華被控串謀洗黑錢罪。他們被控於2010年1月至2012年1月間犯案。秦錦釗於審訊中沒有律師代表,親自應訊。
秦錦釗慶幸本港有完善司法制度 但自言沒參與反送中遊行
秦錦釗得知脫罪後,向法官致謝。他在庭外稱,律政司、保安局與海關均造假,猶幸香港始終有完善司法制度。他對自己被冤枉表示「都冇符」,但稱「香港人仲冤枉!二百幾萬人上街,就因為《刑事互助條例》」。不過他笑指自己沒有參與上街遊行。
辯方在審訊進行前,曾挑戰控方多份證物的可接納性或可呈堂性。其中控方在開審前,透過向內地法院提出請求並獲得協助下,前赴內地法院,向當時正在內地服刑的相關人士進行取證。控方事後要求本港法庭接納該七名內地證人的證言呈堂。
官:秦錦釗未能參與盤問 令內地取證「失色不少」
本港區域法院法官譚思樂在裁決中提到,毫無疑問,秦錦釗在本案中的角色才是最重要。不過,秦卻因為曾從一位檢控官口中得知,他正面對「紅色國際通緝令」,並相信如果自己進入內地,有可能在入境時會被捕,加上他因無錢以及申請解封部份凍結資金以聘請律師代表北上被拒,故無法出席內地搜證程序。最終,當時跟隨控方北上的辯方代表,只有第三被告林雅茵的大律師。
法官信納秦的說法,認為他並非刻意避開內地取證,同時指出秦對本案背景的認知程度,有時較控方更深;在內地的盤問過程中沒有秦的參與,肯定令內地取證「失色不少」。
有內地證人聲稱:香港海關叫我寫的
更重要的是,如此取證,沒有機會引出對各被告有利的證供。基於內地取證未能容許秦盤問證人,被告的權利遭受限制,因而裁定該七份內地證人的證言不能呈堂作為證據。
此外,法官亦拒絕控方將中國輸入貨物艙單呈堂的申請,直指有內地證人的證言提到「香港海關叫我寫的,照他們的意思寫下去的」、「我又不知我有什麼權利,他叫我寫我就照寫」、「香港的海關讓我寫的,他們是執法部門,我們都是很聽話的」。
法官不能肯定內地證人自願指證被告
另有內地證人亦對是否有艙單一事作供模糊。由於不能肯定內地證人是在自願下作出指證被告的聲明,亦未能肯定控方欲呈堂的文件是否就是香港出口艙單,故法官裁定有關艙單亦不能呈堂。控方隨後亦決定,就首項串謀走私的罪名不提證供起訴。
至於有關串謀洗黑錢一罪,秦錦釗聲言控罪中提及近33億港元的資金,實為建萊集團正常商業行為所收取的貨款,當中包括買賣金屬銅、鋁及其他貨物;而所涉12個銀行帳戶的支出,亦屬正常的資金調動。他向法庭提供大量文件,包括買賣合約、商業發票、提單、出口報關單等等,支持其說法。
法官拒考慮控方專家證人供詞
法官認為,辯方提供的文件證物,連同秦的大部份證供,均勾畫出一個辯方的事實版本,而這個版本有可能是真的。反觀控方,其以法政會計範疇專家身份作供的最重要證人,法官竟發現其證供並不在法政會計範疇之內,而且他並非大宗金屬貿易、出入口程序及實務、內地稅務、甚至會計等範疇的專家,故法官對其證供不予考慮。
基於控方證據薄弱,沒有明顯證供顯示被告當中的任何一人知悉涉案帳戶整體資金往來模式,未能於毫無合理疑點下證明他們有協議干犯洗黑錢罪,故裁定他們罪名不成立。
另外,第四被告秦礎成早前認罪,代表他的大狀今午申請推翻認罪答辯,指本案發展特殊,同案其他被告因控方證據的缺憾而全部罪名不成立,若控方利用有關證供指控第四被告,實屬不公。控方則指,秦礎成的答辯毫不含糊,亦不涉基本錯誤,且沒案例指認罪被告可從不認罪被告的審訊中獲得利益。法官就此押後至本周五裁決。
【案件編號:DCCC919/15】
記者 蔡少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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