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上海老天祿第二代」侵權案審結 法院令禁用老天祿商標

蘋果日報 2021/03/23 14:31

台灣老天祿鴨舌

台灣知名滷味店老天祿的鴨舌等美食,不僅是許多港人旅遊台灣的必買手信,同樣是劉德華、張學友等名人的心頭好。台北市西門町有2家老天祿,成都路「上海老天祿」是由蔡毓根家族經營,武昌街「老天祿滷味」則由謝玉泉家族經營。蔡毓根的大媳婦周映明2010年另設「祿大」公司賣滷味,使用「上海老天祿第二代的店」作招牌及文宣,遭謝家的老天祿食品公司控告侵犯「老天祿」商標權。台灣最高法院今判祿大文宣物不得使用老天祿商標,全案審結。
此案審理時,祿大向法官講述老天祿的歷史,指出「上海老天祿」創辦人蔡毓根因戰亂於1949年隨國民黨政府到台灣,當時與親戚紹東壽合夥經營糕餅生意,約定由蔡負責食品製造,紹負責店面管理經營,並以「老天祿」為名對外營業,但幾年後2人協議分家經營,蔡自行經營「老天祿食品號」,紹則自行經營「老天祿食品行」。
由於2人對外營業所使用名號均為「老天祿」,常有客戶混淆,因此蔡於40多年前將招牌上方加上「上海」2字,以示區別,正式以「上海老天祿」名號對外營業至今,並於1966年向政府登記成立「上海老天祿食品有限公司」,也就是現在成都路的上海老天祿。
祿大指出,謝玉泉於1980年間向紹東壽買下「老天祿食品行」,也就是現在的武昌街老天祿,並陸續註冊「老天祿」、「台北老天祿」、「台灣老天祿」等商標。
正因為武昌街老天祿先註冊「老天祿」相關商標,才會發生成都路上海老天祿第二代、祿大公司被告侵害商標權的訟戰。
祿大提出文宣用語為「上海老天祿第二代自創品牌」、「上海老天祿第二代的店」,意義是表彰經營者的身份為「上海老天祿創辦人的第二代」,技術傳承自「上海老天祿」,並非將「上海老天祿」作為商標使用,更從未使用武昌街「老天祿」商標。
祿大強調,「上海老天祿」與「老天祿」是完全不同的商家名稱,不應使用「老天祿」3個字就指責祿大的文宣侵權,何況武昌街老天祿是1983年才開始申請「老天祿」商標,在此之前,成都路的上海老天祿已經販賣糕餅、滷味等產品長達30年以上,而祿大傳承自上海老天祿,依《商標法》屬於「善意使用」老天祿3個字,不構成侵權。
此案一審認為,祿大所使用的文宣字句,到底算不算是商標使用,與文句所要表達的意思,有很大的關係,以「上海老天祿第二代自創品牌」來說,雖然字面意思是要表達「上海老天祿」經營者的子女輩所創立的品牌,但實質意義上就是使用商標,重點是,蔡家「上海老天祿」商標所登記使用的商品只有麵包、糕點類,沒有肉製品、滷味,反倒是武昌街「老天祿」商標有登記使用於滷鴨翅等肉製品、滷味,因此祿大賣滷味並使用上海老天祿等文宣,不能說是「善意使用」老天祿商標。
一審審酌後認定祿大侵權,2019年6月判決祿大的文宣物不得使用相同或近似老天祿商標的內容,已使用的廣告看板、貼紙、立牌、包裝盒、目錄、網頁、粉絲團或其他行銷物均應銷毀或刪除。
祿大上訴後,二審智財法院日前傳喚西門町一名60歲的里長作證,里長說:「我小學、國中時就吃過成都路的上海老天祿滷味,是西門町有名滷味,家人都會買來吃,印象中都是吃豆乾之類,我沒吃過武昌街老天祿滷味,我1982年退伍,在西門町看到原來還有一家武昌街老天祿,一開始不知道武昌街老天祿與成都路老天祿是不同家,相較於武昌街老天祿,成都路老天祿較早賣滷味。」
另一名當地居民則證稱:「我55歲,從小就住西門町,以前西門町電影院看板(廣告板)幾乎一半是我家所畫,我國、高中開始吃上海老天祿滷味,小時候父母要去掛看板,都會帶我去吃,就是買成都路老天祿滷味,以前要看電影,一定會去上海老天祿買滷味,直接買進去吃,我很少吃武昌街老天祿滷味,那邊比較外圍,幾乎都買成都路滷味,成都路老天祿較早賣滷味。」
但二審認為,即使成都路上海老天祿早在武昌街老天祿申請商標前,就開始賣滷味,只代表上海老天祿是「善意使用」商標,上海老天祿沒有侵權,不代表上海老天祿在法律上可以授權第二代設立的祿大使用老天祿商標,去年仍判祿大侵權,祿大又上訴,今遭最高法院駁回確定,祿大文宣物不得使用相同或近似老天祿商標的內容,已使用的廣告看板、貼紙、立牌、包裝盒、目錄、網頁、粉絲團或其他行銷物均應銷毀或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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