炳叔是地盤判頭,他一向以口頭方式聘用工人,除薪金數目外,他一直沒有詳細向僱員說明其他僱傭條件,只表示一切以行規為準。最近,他屬下一名工人表現欠佳,炳叔便根據他認定是行規的七天通知期解僱這工人。可是,該工人堅持雙方沒有事先協定解僱通知期,並要求炳叔給予他一個月通知期。
書面合約保障雙方
問:聘用僱員時已說明一切以行規為準,不是已足夠嗎?
答:很多勞資糾紛的產生,都是因僱傭雙方對僱傭條件沒有明確的協議而導致。在上述個案中,雙方在商討僱傭條件時,是否都清楚理解及同意何謂「行規」,便成疑問。上述爭拗如未能平息,最終可能要待法庭判決。其實,為了避免不必要爭拗及保障雙方權益,僱主應與僱員訂立書面僱傭合約,列明僱傭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