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部的士先後撞倒輾過九旬翁 兩司機罪成候判
的士危險駕駛導致他人死亡不小心駕駛
九旬翁於三號風球凌晨在長沙灣通州街過馬路,先被一輛的士撞倒,再遭隨後另一輛的士輾過,第二輛的士司機事後未有停車,聲稱以為是輾過垃圾。老翁送院搶救後不治,兩名涉事的士司機各否認一項危險駕駛導致他人死亡罪,經審訊後,首部的士之司機今被裁定罪名成立,至於另一名司機則被裁定不小心駕駛罪成,另亦被裁定沒有停車及沒有報警兩罪罪成。法官將判刑押後至下月4日,以待索取首被告的背景報告,以及次被告的社會服務令報告;其間首被告須還柙,次被告則繼續保釋。
兩名被告依次為吳紹賓(41歲)及鄧永泉(50歲)。控罪指二人於前年10月15日在長沙灣通州街及興華街交界附近危險駕駛,引致馮強(91歲)死亡。次被告另被控「發生意外以致他人受傷後沒有停車」及「沒有報告涉及他人身體受傷的意外」兩罪。首被告沒有同類案底,而次被告則有不小心駕駛紀錄。
法官指,首被告於警誡錄影會面時承認不能在行人過路處前完全停車,但他當時車輛時速只是20至25公里,沒有超過規限。不過,法官認為首被告後面有車輛能在過路處停下,而當時途經之的士司機亦指首被告曾很快地駛過他,以上兩點皆證明首被告當時車速並不恰當。
首被告爭辯指次被告也曾輾過事主,故不能斷定是首被告引致事主死亡。法官不同意,指首被告的車輛撞飛死者至路邊,其撞擊程度並非微不足道,裁定他危險駕駛導致他人死亡罪名成立。
至與次被告,他承認當時感覺到的士輾過某些物件,事後才知道自己輾過事主,惟法官指當時已有車輛成功避開事主,故應是次被告未有謹慎觀察四周。不過,法官認為其車速未到危險駕駛程度,故裁定他不小心駕駛罪成。法官續指,次被告知道當時有意外發生,並感覺到輾過物件,有責任停車查看並報警,惟他卻不顧而去,故裁定他另外兩罪罪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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