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指,被告自一九八八年在都城金融有限公司任職會計員,是唯一負責處理公司財務紀錄及支票簿的職員,每月僅七千元薪酬。直至一九九三年十二月,一名董事委託被告存放二百張新鴻基地產股票到公司夾萬,並交出夾萬鎖匙,至翌月十一日,該董事收到一間投資公司來電查問股票轉手事宜,遂獲悉被告擅自挪用其中一百七十張股票(共十七萬股),作為七百五十萬元孖展投資債項的抵押品,遂查看夾萬,驚見夾萬內只剩下三十張股票及一堆舊報紙。
當該董事再檢視支票戶口,始揭發被告另於九一年八月至九三年十二月,在未獲授權下,冒簽十七張支票,把公司合共一千二百五十七萬元存入自己名下公司及債主戶口。被告九四年即潛逃泰國曼谷,至六年前偷渡返港,去年十月被捕。
案件編號:DCCC1255/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