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其後用繩索將貓綁起從箱內放出來,在地上拖行,又捉其尾巴或後腿拋起,又拋上簷篷再扯下來,令牠重重撞地或物件。被告虐貓近兩小時後切斷繩索,在貓逃走時再起腳踢牠。
警方憑附近酒吧及廣福邨閉路電視片段鎖定被告身份,於同月29日在被告住所電梯大堂拘捕他。他警誡下稱被貓咬傷,為報復綁起牠,又稱餵流浪貓時被咬傷,僅踢牠一次,其他則記不起。
被告另涉於被捕時藏有兩匕首,昨否認管有攻擊性武器罪。辯方稱會聯絡五金行以證明他因觀賞用途才買刀,還柙至10月11日開審。
案件編號:FLCC2215/16
■記者戴國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