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庭判不設陪審團 唐英傑案今開審 
「光時」含義 三國安官定奪

蘋果日報 2021/06/23 02:00

陪審團唐英傑光時國安官

【本報訊】上訴庭昨頒下判詞,駁回首位國安法被告唐英傑對審訊不設陪審團的司法覆核上訴,案件今如期在高院開審。唐英傑被控騎電單車撞傷警察進行恐怖活動,及展示「光復香港 時代革命」旗幟煽動分裂國家,控方將舉證解釋「光時」具港獨含義,由三名國安法官杜麗冰、彭寶琴和陳嘉信定奪。法庭如何定性這句反修例運動的標誌性口號,將在預計15天的審訊後揭曉。
律政司司長鄭若驊今年2月引用國安法第46條,以保護陪審員安全和妥為執行司法公義為由,指示唐英傑案由三名法官取代陪審團審理。
高院首席法官潘兆初、上訴庭副庭長楊振權和林文瀚認同原審判決,指國安案件是否採用陪審團,屬《基本法》規定不受干涉的檢控決定,律政司司長毋須如唐英傑主張解釋理由或諮詢被告,法庭不會受理基於合法性和程序保障等常規理由提出覆核,唐英傑未有提出司長不誠實行事之類特殊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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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陪審團非不可或缺

上訴庭除引用本港案例外,亦依賴三宗英國案例,解釋為何特殊情況才可覆核。判詞指要判斷是否採用陪審團,可能需考慮國家機密、外國勢力秘密情報、關於陪審員安危的敏感資料等等,不宜公開披露或在審訊前與被告討論,判斷有時會根據不可呈堂的資料,並且如英國法官所言,往往是依靠印象和直覺。
英國案例指國會將判斷的任務託付給檢察總長,也是法庭避免干涉的理由;上訴庭則提到,國安法第46條將判斷的重任交託給司長一人。上訴庭又指,若容許以常規理由提請覆核,必定衍生繁複訴訟延誤案件,不符合國安案件須「及時辦理」的規定。
判詞續說,陪審團審訊是高院刑事案的常規模式,但並非不可或缺的唯一公平審訊方式。對於唐英傑一方力陳這是《基本法》保障的權利,上訴庭指終院曾表明本港沒有獲陪審團審訊的絕對權利;針對高院案件而言有討論空間,但無論如何不能以程序理由提請覆核。
案發於去年7月1日國安法生效首天,近一年後開審。控方早前估計傳召15名證人,嶺大歷史系教授劉智鵬獲委託出任專家證人,解讀「光時」口號。辯方有兩名教授擔任專家探討口號,雙方表明挑戰對方專家的資格或專業程度。
本案是香港首次依據法律起訴「恐怖活動」,控方須說明唐英傑涉嫌撞傷三名警察之舉,如何構成國安法所寫的「造成或意圖造成嚴重社會危害」。早前律政司主張毋須獨立證明這項控罪元素,遭三名主審法官否定,及後律政司加控危險駕駛引致嚴重傷害作交替控罪。
案件編號:CACV29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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