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指,譚、吳及徐案發時在香港國際機場工作,負責替出境的國泰旅客辦理登機手續。張自08年底開始負責帶內地旅客辦理登機及領登機證。他與譚相識逾12年,並將譚介紹給陳。
三人於08年底會面,張及陳要求譚日後就個別內地旅客,向他兩提供國泰電腦內相關航班及保安資料,又在他兩帶內地旅客到譚或其同黨的櫃位時「少問幾個問題」,減省核實程序,以便有關旅客盡快辦妥登機手續。
張與陳稱,他兩每次工作,每人可獲900元報酬,譚可獲600元。張與陳承認於串謀期間分別收過12萬元及9,000元報酬,譚只認收過5,000元。但譚承認,曾以每張登機證300元,利誘吳及徐替他處理由張與陳帶來的內地旅客。譚指各付吳及徐5,000元。控方昨在庭外透露,無證據顯示案件涉及使用假護照、偷運人蛇出境或更換登機證等不法行為,控方亦不知張與陳的犯案動機。
案件編號:DCCC677/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