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林祥平(現年45歲),94年於中原地產任分行主管時,認識了任銷售員的被告陳麗萍(現年35歲),兩年後開始拍拖。97年間各人月薪接近10萬元,惟至98年經濟低迷,月薪大幅回落,陳無力償還97年以518萬元購入的愉景灣單位按揭,兩人於是同居,由林負起女方生活費及租金。
自98年5月至00年4月間,林不斷借貸給陳,每次數萬元,用作供樓及清還銀行債項,林亦支付兩人赴美留學的機票及生活費,又曾一筆過借貸20萬元及32萬元,至00年借出金額已累積近109萬元。同年8月,陳先從美國回港,林仍在美留學,不久女方要求分手,並指已另結新歡,林頓感被利用,於是要女方還款。
林堅稱每次借出供樓款項,均示意要陳歸還,法官昨裁決認為林作供清楚直接,涉案的109萬元款項已佔他260萬元積蓄的四成,認為林是借貸給陳,而陳亦未能證明款項屬一筆饋贈,故裁定男方勝訴。
案件編號:HCA2167/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