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岸角力】台公務員大陸轉機需申請 內政部:修法完備規定
台灣大陸公務員
台灣內政部日前預告修訂有關法規,明定公務員過境大陸轉機需事先申請。內政部次長陳宗彥今日指出,陸委會已有函釋,過境或不過境轉機皆為認定為進入大陸地區,需事先申請,修法只是完備相關法規。
據悉,台灣內政部日前預告修訂「台灣地區公務員及特定身份人員進入大陸地區許可辦法」,除探親、業務交流、主管機關同意出席專案活動或會議外,未來公務員、政務人員、地方首長若轉乘經由大陸地區機場、港口的飛機、船舶到其他國家地區也需事先申請。
內政部表示,依陸委會2017年1月26日的函釋,不論過境轉機或不過境轉機,皆為進入大陸地區,均須事前申請許可或報備。內政部考慮實務需要,配合陸委會函釋修法,增列轉機(船)的申請事由,但在香港轉機不需事先申請。
陳宗彥指出,現行公務員進入大陸地區本來就要提出申請,修法只是為了讓法規更完備。
另外,內政部也修正「赴陸人員返台通報表」,在應通報事項中,新增須報備的事項,包括是否參加行程以外,大陸地區黨政軍方主(協)辦的活動,是否受邀擔任大陸地區黨政軍或正式性機關的職務,是否被要求進一步聯繫大陸地區人士。
修法也明定,公務員及特定身份人員赴大陸地區返台後7個工作日內,應填寫有關通報表,若在大陸地區有遭受強暴、脅迫、利誘或其他手段,導致違法,則需要在通報表載明,必要時各機關得請法務部調查局協助處理。
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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