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員聲稱遭雷射筆照眼 警誡時沒說明 官指難以置信裁定被告脫罪
石家豪雷射筆管有工具適合用作及有意圖用作非法用途罪
去年9月初有人群於凌晨聚集調景嶺港鐵站內,警員戒備期間拘捕一名工人,指他以雷射筆照射警員。工人早前否認管有工具作非法用途罪,涉案警員於審訊時聲稱,由於被告在查問下不作回應,故他沒有在警誡時指控被告射眼。裁判官屈麗雯今裁決時,強調保持緘默是被告的權利,反之執法人員有責任清楚提出指控,直斥案中警員作為專業執法人員,有此說法實在「難以置信」,最終裁定被告罪名不成立。有公眾人士聞判時不禁輕呼「Yes」,散庭後旁聽席上掌聲如雷。
被告李遠發(26歲)被控於去年9月2日凌晨在將軍澳調景嶺港鐵站出口外,以雷射筆射向車內警員的眼睛。
被告早前自辯供稱,當晚他在調景嶺站櫃員機提款,碰到友人並聊天,其間看見有光束從維景灣畔射出,因此便以身上的雷射筆作回應,其間不知有否射到停泊於斜路雙黃線的警車。
裁決官屈麗雯今引述閉路電視片段指,被告在現場徘徊了一小時,「唔係正常撞到朋友暢談一番嘅表現」。屈官續指,被告在盤問下表示使用雷射筆沒有目的,又多次迴避回答雷射光束的射程,稱不記得自己有否射中警車,認為他沒有告知法庭真相,裁定被告證供不可信亦不可靠。
不過,屈官同時亦批評案中警員18146石家豪的證供。石早前供稱,當時他身處警車內,凌晨1時25分前一直看見被告。屈官指出,石在觀看有關片段後,改稱1時25分前看不見被告,並多次更改關於警車位置的說法。
此外,石在辯方盤問下坦言,警誡時未曾向被告指出射眼一事,僅指出射警車。屈官認為做法不合情理或邏輯,惟警員卻解釋是因被告保持緘默,他才會不作指控。屈官認為警員說法「難以置信」,「作為一個專業執法人員,不可能不知道有責任向被告清晰提出指控;被告是否回答,已是後話,這是他的權利」。
屈官又指,石於案發後四個月在案件主管要求下,才在第二份證人供詞中加入被告射眼的指控。然而,當辯方代表問及案件主管的身份時,警員自言不記得主管是男是女、姓甚名誰。屈官認為說法並不可信,遂同樣不接納警員的證供。
屈官質疑,控方沒有足夠證據證明被告的意圖,亦沒有為更改案情提供解釋,做法不尋常,最終裁定被告管有工具作非法用途罪名不成立。
控方在裁決後申請充公涉案雷射筆,指專家證人已證實涉案雷射筆可傷人體。屈官隨即回應謂:「但法庭已經裁定不接納雷射筆是攻擊性武器。」
辯方陳詞指,雷射筆本身並非武器,控方亦無證據證明被告有非法意圖,認為法庭不應剝削被告取回物件的權利。屈官同意辯方說法,駁回控方申請,將雷射筆交還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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