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抗暴一年】612人控暴動無一在高院受審 大狀質疑或因有陪審員「定罪機會難咗」
高等法院區域法院暴動陪審團抗暴一年
救生員去年6.12立法會外參與暴動,認罪囚4年;19歲男學生10.1黃大仙暴動,審訊後脫罪;「赴湯杜火」三人上環暴動案,則仍在審訊中。眼前三宗暴動案已經或將近完結,但自去年6月起截至今年5月底,共有612人被控暴動,佔反修例運動中整體被控人數的三成,為最多人被控的控罪,並將悉數在區域法院處理。有大律師指出,根據多種因素,理應將暴動案安排在高等法院處理,惟律政司堅持只在區院處理暴動案,「係咪律政司對陪審員同司法制度冇咗信心?」
反修例運動中1,808人被控,至今已確認在高院審訊的案件只得7宗,分別是去年6.16中環碼頭老翁不治誤殺案、7.19香港民族陣綫成員盧溢燊被指在荃灣工廈藏有爆炸品案、11.3太古退休漢咬甩趙家賢耳朵蓄意傷人案、12月大埔開槍案後五人捲入無牌管有槍械彈藥及意圖殺人案。另有三宗企圖謀殺案,分別是10.13青年涉於觀塘割警頸案、同月19日廣西男劏中六生肚案,以及11.6無業男拮何君堯心口案。
而至今最少612人被控暴動,將全數在區院處理,而非高院。值得留意的是,2016年旺角騷亂中,梁天琦等33人被控暴動,除三人棄保潛逃以及兩人仍然候審,有八人在高院受審,最終三人脫罪,脫罪比率達37.5%;另外20人則在區院受審,最終只得兩人脫罪,脫罪比率僅10%。
大律師李煒鍵分析,高院與區院審案的分別,在於判刑上限及是否有陪審團。區域法院最高可判刑期為7年,而高院法院原訟庭則可判處案行訂明的最高刑罰,就暴動而言,即監禁10年。李指出,反修例以來首宗暴動認罪案件為6.12事件,認罪量刑起點已6年,「都差不多頂盡」,質疑比6.12更嚴重的事件、例如圍攻理大案,為何不在高院處理。
他質疑:「咁多因素指向應喺高院處理,都唔分配啲案係高院審,係咪律政司對陪審員同司法制度冇咗信心?」更謂:「陰謀論咁諗,好有可能係律政司會覺得,有陪審員的話,定罪機會難咗」。他續指,回顧2016年,當時市民未必能接受涉案的抗爭手法;但至2020年今時今日,已經很少人會與示威者割席,「今日要抽陪審員,抽到過一半係黃嘅,有咩難度?」
梁家傑:律政司或為提升入罪率 安排於區院處理暴動案
資深大律師梁家傑則指,暴動是殖民時期用於對付二等公民的罪行,認為不應以此罪對付年輕人,並指現時600多人被控暴動的數字十分誇張,反映提控門檻低。他又指,陪審團在刑事程序中是重要的設計,反映社會感受,「如果民情係同情示威者嘅,十個犯放可放走八個」。不過,法庭不能自主決定案件審理層級,而只能由律政司自行決定。他認為律政司是希望避免「鄰人裁決」,為了提升入罪率,將暴動案安排在區院處理。
本報向律政司查詢以甚麼準則決定案件在哪一級別法院處理,律政司回覆指,除非相關罪行因法律規定而只能在某一級別的法院審理,否則律政司會按《檢控守則》第8.4段列出的因素,選出最合適、並能對涉案罪行的刑責判處足夠刑罰的法庭審理相關案件。
該些因素包括整體案情、指稱罪行的嚴重程度、可能有爭議的事宜、法律程序對公眾的重要性、被告是否在社會上有地位、身負重任或處於受信崗位、須予裁定的爭議事宜是否涉及社會的標準或價值觀、任何加重或減輕刑罰的因素、被告的背景紀錄。如案件涉及有組織罪行,檢控人員應考慮加重刑罰的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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