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莊志強(45歲)案發時駐守警察投訴報案中心,他否認去年11月27日在油塘大本型,在地下至2樓、2至3樓的扶手電梯作性質猥褻、淫褻及令人憎惡的行為,即偷拍女事主裙底。據悉,女事主丈夫也是警務人員。警方從被告身上撿取3部手機及1張記憶卡,兩日後向法庭申請兩張手令,從灣仔警總撿證物。但辯方指警員填申請表格時,寫錯《警隊條例》條文。辯方又指高院去年裁定,警方雖可在沒手令情況下撿取手機數碼內容,但必須是緊急情況,警方亦因而訂下新指引。負責申請手令的警員稱憑經驗處理申請,不知有新指引。聆訊今續。
案件編號:KTCC650/18
■採訪戴國輝、撰文梁偉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