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遊業議會提醒消費者,應選擇參加已在旅行團廣告、行程表等註明「保證出發」的旅行團。該等旅行團如最終因非迫不得已理由而取消,旅行社須向旅客支付有關團費15%(以港幣1,000元為上限),作為未能履行「保證出發」承諾的賠償。檔案編號﹕100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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