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陳姓男子2008年5月15日前往中國旅遊,出發前向台灣人壽投保1000萬元新台幣(約港幣263萬元),一周後他在廣東汕頭桑浦山清雲寺旅遊住宿小木屋時,因端豆漿不慎跌倒,腹部及雙下肢被熱豆漿燙傷。陳男返台後檢具廣東醫院診斷證明書,主張自己全身超過20%受二級燒燙傷,法院判台壽須賠250萬元新台幣(約港幣66萬元)。
但台灣人壽認為,被豆漿燙到不算意外,且陳男被豆漿燙傷腹部、大腿,就是沒燙到生殖器,不合理,且即便是意外,燙傷面積也不到20%,但法院認定豆漿是液體會流動,沒燙到「鳥」並不奇怪,判台壽要賠250萬(約港幣66萬元),仍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