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任裁判官錢禮應控方要求,將案件押後至10月28日再訊,待警方進一步調查。被告李姓男學生(16歲)獲准以5,000元保釋候訊,其間除了乘搭交通工具經過外,不得進入新城市廣場100米範圍內。被告離開東區法院時,獲數百聲援市民高舉雨傘護送上車。
控罪指,被告於今年7月14日在新城市廣場一期三樓398號舖外,連同其他不知名人士非法集結,以及意圖襲擊而使男子張歷恆身體受嚴重傷害。據知張是警員。控方案情指,事發時被告涉用拳腳及傘襲擊張,導致他鼻、臉骨折及眼睛紅腫。
控方不反對被告保釋,但要求法庭頒宵禁令。據了解,辯方指被告在薄餅店兼職,逢周六、日須工作至晚上11時半,故請求法庭將宵禁時間定於午夜12時半,但裁判官說要10時,再否決辯方提出11時半也好。
裁判官指被告或不應再做兼職,又或應另找「更現實(more realistic)」的工作。辯方續指,被告父親沒有穩定收入,希望法庭讓他保留這份重要的工作,惟裁判官堅拒稱:「我並不準備這樣做。」辯方最終提出10時半,裁判官才接納。
案件編號:ESCC2145/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