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赴湯」就不在暴動現場可入罪原則上訴終院 法院今批出證明書准上訴

蘋果日報 2021/06/07 16:05

赴湯暴動原則湯偉雄終審法院

被稱「赴湯杜火」的湯氏夫婦湯偉雄與杜依蘭,前年與16歲少女涉嫌參與7.28上環警民衝突,被拘控暴動,成為反修例抗爭首宗開審的暴動案,三人受審後均被裁定暴動及交替的非法集結罪名不成立。律政司就案中「共同犯罪計劃」原則是否適用於非法集結及暴動罪行,要求上訴庭作裁定,早前獲判勝訴。上訴庭認為身處現場並非入罪先決條件,如證據充足便可利用共同犯罪原則,將不在場者定罪。其中湯偉雄就有關判決尋求上訴至終審法院,今早獲上訴庭批出上訴證明書准上訴。判詞指出,湯提出的法律疑問,將對控方日後就暴動罪及非法集結罪的檢控造成深遠影響,故批准申請。
案件由高等法院首席法官潘兆初、上訴庭副庭長麥機智,以及原訟庭法官彭寶琴處理。
判詞由法官彭寶琴撰寫,申請人湯偉雄就上訴庭判決中兩項涉及廣泛重要性的法律觀點,要求終審法院釐清。第一條問題為:2016年陳錦成案例中普通法的「共同犯罪」原則,是否可應用於《公安條例》下的非法集結罪及暴動罪?若答案為肯定,那2004年的施君龍案例中,被告並非處於現場仍可被裁定夥同犯案的原則,是否同樣適用於非法集結罪及暴動罪?

判詞:對檢控暴動及非法集結影響深遠

上述問題正是律政司要求上訴庭釐清的法律觀點,而上訴庭早前就兩條問題均予以肯定。判詞續指,盧建民早前亦就相同的法律觀點向終審法院申請上訴許可,其後獲批。上訴庭認為,湯偉雄提出的兩項疑問,將對控方日後就暴動罪及非法集結罪的檢控,造成深遠的影響,故批准湯偉雄的申請。
不論在上訴庭抑或終審法院,本案上訴結果不會影響湯、杜及李姓少女三人的無罪裁決,但判決勢將影響之後的暴動案被告,例如接載示威者的「家長車」司機、以至不在場但擔任「哨兵」角色的人。
上訴庭早前在判詞指,現今的非法集結及暴動具高度流動性,分工仔細,若不能用普通法的「共同犯罪」原則規管不在現場但協助犯案的人,法律就有漏洞,損害公眾利益。判詞列舉部份共同犯罪例子,包括遙距指揮、提供金錢或防具、透過電話或社交媒體鼓勵行動、在現場附近挖磚或收集物資、駕車協助犯罪者逃脫、向示威者通報警方動向的「哨兵」等等。
【案件編號:CASJ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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