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進一步指,她受林鴻儒指示填寫公司支票,將涉案款項存進自己戶口,並將大部份竊款交回林,被告只保留小部份款項,為了掩人耳目,林更指使她造假賬。
林鴻儒否認有關指控,他昨於庭上表示跟被告只屬僱主及僱員關係,他曾到被告家中打麻雀,當時被告的丈夫亦在單位內。根據控方所指,警方調查發現涉案52張支票中,有43張存進被告銀行戶口,其餘均用作繳交水電費、電話費及煤氣費。警方同時發現被告由1998至1999年間欠下銀行債項,並以竊款還債。
控方指女被告於1999年1月加入林的製衣公司任會計文員,須負責填寫公司支票,再交予林過目及簽名。2001年初銀行曾要求公司出示會計報告,惟被告一直拖延,林當時已開始生疑。至被告於2002年3月離職後,新上任會計文員發現公司賬目混亂,及後林報警。
案件編號:DCCC246/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