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年今日
關於我們

血色太平洋|台漁船涉獵殺百海豚 船長當美顏料理、鯊魚餌

蘋果日報 2020/09/18 08:45

台灣漁船海豚非法捕殺

印尼籍漁工凱文(化名)向台灣《蘋果新聞網》爆料,他在台籍漁船「漁群166號」工作近半年期間,收到船長指示船員獵捕逾百條海豚,切件為鯊魚餌,有時甚至為了「皮膚好」煮來食用。凱文提供一段去年8月拍攝的影片,可見船上有屍首完整、血迹未乾的海豚,也有的已遭開膛剖肚,切成肉塊。如果凱文指控屬實,船長將違反《野生動物保育法》,最高可被判監5年,他同時觸犯《遠洋漁業條例》,亦會被罰款。
捉海豚餵鯊魚,為的就是割取鯊魚魚鰭,也是富貴人家口中的魚翅。根據聯合國糧農組織(FAO)2019年統計,台灣漁船每年平均捕撈3.3萬噸的鯊魚鰭,排名全球第七,堪稱捕撈魚翅的大國。
但如凱文所指控的虐殺海豚、殘害鯊魚的做法,早就被全球生態界嚴厲抨擊,包括台灣在內的許多國家也明令禁止。
台灣《蘋果新聞網》記者前往「漁群166號」設籍所在地屏東小琉球,進一步調查凱文影片真偽。由於「漁群166號」已停靠港內一段時間沒出海,物品擺設雖然跟影片略有不同,但空間、通道的配置都和影片內相符,其中一些船上的細節,更與影片中一模一樣。由船上的細節比對,台灣《蘋果》幾可推斷,凱文影片內捕撈、宰殺海豚的地點,疑似就是這艘「漁群166號」,但最終仍須由主管機關調查確認。
empty
凱文提供的照片(左),漁船的陳設與停在屏東小琉球的漁船大致一樣。
目前已離開這艘船的凱文向台灣《蘋果》表示,拍攝影片的地點是鄰近日本的西太平洋,船員使用裝有獵魚箭的桿子,刺海豚身體,再把牠拖上來。凱文表示,拍攝影片時,僅5條海豚身體完整,其他的被切塊,裝進約70個袋子內,每一袋約50公斤,換算重量達3,500公斤。
「捕到海豚時,船長會很開心。」凱文說。相反,若有船員不忍心殺海豚,故意捕撈失敗,船長就會生氣罵人,「漁船獵殺海豚,是為了把牠當魚餌。」凱文說,跟其他魚餌相比,海豚肉引誘鯊魚的效果很好,且船東也可以省錢,有了海豚肉就不需要買魚餌。
empty
凱文稱在拍攝影片時,僅5條海豚身體完整。
他還指證,海豚有時更被船長煮來吃:「船長說吃海豚對皮膚好。」至於其他船員,有些人會吃,有些人則不吃。「5個月內,我們捕抓了超過100條海豚。我覺得很罪惡,但我沒有選擇,因為是船長下令的。」凱文回憶,當漁船返回台灣途中,船長下令把沒有用掉的海豚肉,全部丟進海中,因為船長擔心被捕,「他(船長)知道這是被禁止的。」
他抱怨,在該艘船上常超時工作,平均一天只睡4小時;若工作很多,要做完事情才能吃飯。他當漁工多年,早已習慣離家千里,凱文說,他並不後悔為台灣漁船捕魚,因為在家鄉很難找到工作,「只要船長是個好人,我們有足夠時間休息,我就樂在其中。」
中華鯨豚協會常務理事余欣怡以生物特徵判斷,凱文影片中被獵捕的是保育類動物真海豚(Delphinus delphis);雖然無法確定漁船是刻意獵殺或「混獲」(使用魚網過程不小心捕獲),但即使是混獲,按規定也須放回海裏,不能帶上船,甚至宰殺。
余欣怡分析,鯨豚是海洋食物鏈中高層的掠食者,「扮演穩定的角色」,如果牠們大量消失,會使中層的掠食者大量繁殖,令生態失衡。
台灣《蘋果》致電漁群166號船長施進興,詢問是否曾指示船員捕撈海豚,他急忙否認說:「沒有,沒有啦,我沒空啦!」就掛電話。之後記者多次致電,他都不再接聽。
回溯2009年,該船在一次出海作業時,施進興遭到兩名印尼漁工持刀威脅,因此躲進駕駛艙,直到海巡船艇前來救援,才讓他安返台灣。
行政院海委會4月公佈的「海洋保育類野生動物名錄」中,「真海豚」被列為第二級保育類動物,屬「珍貴稀有野生動物」。海委會海洋保育署副署長吳龍靜說,所有海豚都是保育類的野生動物,不能任意宰殺,此事若屬實將違反《野生動物保育法》第16條,最高可被判監5年、罰款100萬元新台幣(下同,約26.6萬港元)。
漁業署副署長林國平受訪時指,「發現是鯨豚就必須立即釋放,不管是死的或活的。」漁船若捕撈禁捕魚種及保育類動物、保存或做餌使用,都是不允許的,可依《遠洋漁業條例》第36條處罰,按照漁船的噸級別,罰款可從100萬元至3,000萬元(約26.6萬至798萬港元)不等。
不過,漁業署近10年雖曾接獲NGO團體投訴鯨豚捕撈案件,但由於證據不足,沒有一宗是被處罰或移送法辦。對此,林國平無奈說,如果沒有明確的案發時間、地點,「我們需要花很大力氣去查,也不一定查得到。」
台灣遠洋漁船頻爆爭議,官方統計近三年來錄得398宗違規案件,2015年更遭歐盟列為打擊「非法、未報告、不受規範漁業」(Illegal, Unreported, Unregulated,簡稱IUU)的不合作國家警告名單(黃牌),政府推動改善措施後,歐盟於去年解除黃牌,未料現在又爆非法捕撈。
EJF台灣海洋資深專案主任邱劭琪說,近三年搜集約20艘台灣漁船捕殺鯨豚的證據,並通報漁業署,但沒有一宗有足夠證據處罰。邱劭琪建議,政府應在遠洋漁船裝設「電子監控系統」(EMS),透過錄影及辨識設備去監控漁船,及辨識魚種的重量和長度,並透過衞星將影像回傳給監管單位,才能稍加遏止一些漁船進行這種違法又破壞海洋生態的行為。
台灣《蘋果新聞網》
-----------------------------
《蘋果》英文版免費試睇:了解更多
英文版已登錄《蘋果》App,立即下載/ 更新iOS / Android
-----------------------------
支持蘋果深度報道,深入社區,踢爆權貴,即Like蘋果專題及調查組FB專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