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加坡總檢察署更特別指出,澳洲自95年引入有關模式後,法例未有清楚闡明「共同責任」的涵義,以及父母如何履行。澳洲頒下法令後,涉及子女的訴訟增加,也未能改變父母的思維,制度更易被非同住的父或母濫用。澳洲於06年再作修例,涉及子女教養的爭議,需先經調解,並廢除「同住令」和「探視令」,引入「教養令」,強調要父母共同教養。英格蘭與威爾斯早於91年推行「共同父母責任模式」,跟本港法改會的建議不同,這兩地都沒有就父母對子女的權利列出明確清單。英格蘭法律委員會認為,訂定清單意義不大,因清單內容細節需不時修改,以應付不同需要和環境變化。
《蘋果》記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