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調解員會將二人的態度從針對人移至針對事,絕不會說一些「如何做人老師」或指對方是「不負責任的家長」的說話來。雙方會找出對方需要。事實上,朋友並未嘗試了解家長為何要兒子提早一小時上課,就用規則去推卻。一問之下,原來家長有一天須到律師樓辦點事,擔心趕不及回來接兒子。家長亦不是不明白老師也須午休。如果朋友以創意思考,開拓解決方案,例如找人來看看小童一小時,讓他繼續做上一堂圖畫功課,又或者趁機會開展新科目,家長必定很感激,也不介意多交學費。
朋友本來擔心開先例。但是沒想到,開畫苑一個目的是謀生,反正租金已交,為何不用盡時間和空間,並可令一個午飯時間可以工作的老師增加收入,這談判就帶來三贏結果。很多不滿,投訴,衝突,爭議均由於雙方不善用談判術,談判和調解,應該成為核心能力。
撰文:香港調解聯盟副會長繆少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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