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周家明在判詞中指,本案建基於一個假定、即假若港府自行訂立23條,人大便不會立國安法,惟該假定並無證據基礎,法庭不會處理假設性問題。再者《港區國安法》有66條條文,郭並無清楚指出哪一條條文違反《基本法》,也沒解釋如何違反《基本法》,法庭不會作出空泛的討論或裁決。
判詞並指,法庭處理一宗具有實質證據的司法覆核案時,應盡可能在合乎法律原則及合理的情況下,去考慮《基本法》和《港區國安法》的規定是否一致;考慮的因素包括,須基於普通法的一貫原則、保障《基本法》賦予市民的權利和憲制責任,及《港區國安法》定明市民可根據《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等而享有的言論、示威等權利。
案件編號:HCAL1405/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