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政策法規司發言人曹宗理,接受北京《競報》訪問時表示,國務院去年初發布的二號文件,新增加了「企業提取安全生產費用」和「安全風險抵押金制度」,並提高傷亡賠償標準,旨在通過以上三項政策,加強高危企業的安全生產管理。
山西規定賠至少20萬
在提高傷亡賠償標準方面,當局擬制訂的統一標準是,如果責任全在企業,一個青壯年工人最高可獲相當於當地上一年平均工資二十倍的傷亡賠償。為了保證將傷亡賠償落實到死難者家屬手中,當局正與有關部門協商,把賠償標準列入《工傷事故處理條例》中,通過法院來執行,同時希望由各省人大進行地方立法。在有「煤炭大省」之稱的山西,該省去年十月已出台了一個傷亡賠償新標準,規定煤礦事故死亡礦工的賠償金不得低於二十萬元。
此外,當局有意把目前在部份城巿實施的「安全風險抵押金制度」,向全國統一推廣。曹宗理表示,這個制度主要是針對小型企業,避免「企業出事故,老闆掙錢,政府花錢處理事故」,旨在加強生產經營單位的法人責任,迫令他們加強安全生產意識。
設安全風險押金制度
目前北京、天津、深圳、山東、江西、廣東、甘肅、內蒙古、山西、遼寧等省市,都已實行安全風險抵押金制度。以山西省靈石縣為例,當局規定設計能力或核定能力三十萬噸以上的煤礦,須交納三十萬元作為抵押金,規模較小的煤礦亦須繳納十萬至二十五萬元不等的抵押金。地方財政設立安全風險抵押金專戶,實行財政監管、專款專用,抵押金及其利息用於煤礦企業發生事故後的搶險救災和事故處理。
北京《競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