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稱,不少投訴人若被涉事警員察覺有迹象會去投訴,很可能被該警員先下手為強加控一條襲警罪,以投訴人掙扎、拒捕等為藉口,藉詞投訴人在混亂間受傷,傷痕反變成掙扎的證據,涉毆打的警察便能脫身,「除非環境證供好有力,否則都好難入」。
羅提醒市民,應避免在暗角或大廈梯間與警員交涉,被強行帶往時應提出異議;一旦被捕後被毆,應盡量記低涉事人員的位置、聲線、外形特徵甚至花名等;宜在獲保釋後才低調由律師或家人陪同盡快前往驗傷,並清晰表明不願將報告即時交給警方;並應盡早由律師記下口供投訴,避免遺留當中細節,增加投訴成立的機會。
他重申,監警會不宜一直處於無調查權、定案權與處分權的「三無」狀態,當局應修例擴大,及增加要求警方向投訴人提供證據的權力,讓投訴人選擇是否提出民事訴訟。
民權觀察成員王浩賢就指,多個組織曾向警方提議在警車加裝閉路電視,如被捕人發難也能證實事發經過,同時保障雙方權益,惟警方以私隱為由拒絕。
王浩賢認為此舉不合理,「警署一樣有閉路電視,隨身攝錄機一樣有私隱問題,點解警車唔得?解唔通」。
■記者馬志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