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大女生向路軌擲竹枝囚8個月求減刑 高院法官押後裁決

蘋果日報 2020/12/31 17:53

危及他人安全罪黎明行動

網民去年11月發起「黎明行動」,堵塞交通兼發起三罷。就讀中大心理系的女生早前在裁判法院承認向東鐵線大埔段路軌投擲竹枝及拒捕,被判囚8個月。女生今就刑期向高等法院提出上訴,指本案案情不如外國案例般嚴重。至於原審主任裁判官蘇文隆批評女生沒有勸阻同案12歲男童離開現場是「罪加一等」,上訴人指犯案者當時蒙面,「點會諗到咁多嘢」。法官李運騰聽取控辯雙方陳詞後,押後宣判。
上訴人盧佩瑤(21歲)今年8月在粉嶺裁判法院承認一項危及他人安全罪,以及一項拒捕罪,案發於去年11月11日。主任裁判官蘇文隆判上訴人監禁八個月,但批准她保釋等候上訴。

指裁判官有機會觀察涉案男童外貌與身高

上訴方今指,涉及上訴人向路軌丟竹枝的危及他人安全罪,本港並無案例可供參考。控辯雙方呈上的案例均源自英國,包括在火車行進期間向路軌丟石頭、將他人推落路軌等。
上訴方指出,本案以示威抗議作背景,情況與案例中純屬惡作劇和搞事有別。上訴人所為並非破壞列車,犯案時並無列車經過,和頭班車開出時間亦相距約一小時,所造成的阻礙不如控方案例般嚴重。
原審主任裁判官蘇文隆判刑指,上訴人未有勸阻有份犯案的12歲男童,或是將他趕回家,反而忍心夥同他犯案,實屬「沒有道義,缺乏人性,罪加一等」。上訴方今質疑,控方可有證據顯示上訴方知悉有未成年人士一同犯案、或是知道男童在場。
李官聞言質疑,蘇官有機會在庭上觀察男童外貌和身高,若然蘇官一眼認出男童的確是「小朋友」,其觀察便難以被質疑。上訴方回應指,庭上觀察和在案發現場觀察有分別,而且作案者蒙面,被告案發時「點會諗到咁多嘢」。

官指國安法生效後運動「更加靜」 可能證明國安法有效

李官一度以非法集結罪與本案作類比,指上訴庭最近就部份示威案的刑期覆核,改為判處較嚴厲刑期,而本案並非單純是非法集結般簡單,乃是出現具潛在破壞性的行為。
李官問上訴方在此情況下,判刑應否更嚴重。上訴方答稱,律政司以黃之鋒案為例,但若非法集結情節相對輕微,例如不涉人命傷亡或財物損失,可考慮判處社會服務令,又謂本案發生於社會運動較早期。
上訴方亦指,控方選擇不以非法集結罪起訴,而危及他人安全罪主要考慮被告所為對鐵路運作造成的阻礙及危險,認為兩者不可直接比較。
李官則表示,本港示威自今年3月起因疫情而「靜咗啲」,「國安法之後就更加靜啦,證明咗國安法有效啦可能」,認為本案案發日期並非「早得好交關」。
上訴方另指,報告對被告背景評價正面,符合接受社會服務令的條件,並指社會服務令可謂判監的替代品,質疑原審裁判官沒有考慮此一判刑選項,判刑過重。

律政司指被告犯案不易被發現

律政司一方回應指,上訴人在案中有份搬竹枝及丟向路軌,角色嚴重,故此應判處較重刑罰。而案例中被告犯案多是出於貪玩、醉酒和洩憤等意圖,本案則是基於要癱瘓鐵路,以支持「大三罷」行動。
由於犯案人士沒有事先說明在何處行動,執法人員和港鐵職員因而分身不暇,加上案發現場距離大埔墟港鐵站有一段距離,上訴人不易被發現,亦是有預謀犯案。律政司認為應該判監,而本案上訴人的12個月量刑起點亦非過重。
李官聽取陳詞後表示,控辯雙方呈上了大量案例,需時閱讀及考慮裁決,所以押後宣判,希望一個月內頒佈判決。李官亦批准被告繼續保釋等候判決,惟明言批准保釋不代表就上訴的勝算有任何暗示。
【案件編號:HCMA24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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