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任裁判官林偉權斷然拒絕有關要求,表示被告所犯罪行嚴重,持續長時間榨取別人的金錢,因此「毋須索閱任何報告,即時監禁係必然嘅刑罰」。
案情透露,被告於事發時已沒有在保良局馮晴紀念小學任教。她於05年12月至06年6月間,聯絡六名任職該校的女老師及兩名相識超過十載、分別任教跑馬地寶血小學及跑馬地某小學的舊同事,訛稱可以轉讓或代他們購買越秀房地產、中國銀行及中國神華等股票,從中騙取事主及其家人由15,000至20萬元不等的款項。被告於去年8月被捕,警誡下承認犯法,涉款已用作還債。
案件編號:ESCC4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