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女一方庭上質疑,根據法例,只有在懷疑發生罪案的情況下,才可申請法庭手令協助調查;惟據醫管局回覆,警方索取少女醫療報告時,僅稱想了解她為何受傷,並未表明懷疑有甚麼罪行發生。根據《警隊條例》第50(7),警方如認為任何文件「相當可能對調查該人所犯、或合理地懷疑該人已經或即將或有意圖犯的罪行有價值」,便可向裁判官申請手令索取文件。
大律師郭憬憲指相關條文只針對三種人士,即已經犯罪、即將犯罪或有意圖犯罪人士,三類均屬疑犯。警方引用相關條文時,須正在進行刑事調查。
警方早前曾回覆本報查詢,指警方可在取得傷者授權後,向醫管局索取醫療報告;但今次未能與爆眼少女聯絡,故根據相關條文向法庭取得手令。
■記者勞東來、蘇曉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