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處表示,被告人伍嘉偉,經營合眾電力工程公司,他在去年七月聘請一名技工進行電力工程工作,同年八月該技工在工作期間觸電,其後證實死亡。被告於九月向勞工處提交報告,並主動表示在意外發生時,並無替該名技工購買工傷補償保險。
勞工處職員在調查後,根據《僱員補償條例》向他發出傳票,該條例規定,僱主須為所有員工購買工傷補償保險,否則一經定罪,最高可被判罰款十萬及監禁一年。被告昨日在九龍城裁判法院承認罪行。
經濟發展及勞工局常任秘書長張建宗對裁決表示歡迎,並認為這反映法庭愈來愈重視無買勞保的問題,呼籲僱主不要以身試法。